照片由天津海事法院提供
在渤海自沉7年之久的“粤安运61”轮即将打捞。记者9月1日从天津海事法院获悉,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天津市高级法院两审,近日审结,被告广东粤安航运有限公司被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完成打捞。
“粤安运61”轮为散货船,船籍港广州,总长84.7米、宽13.2米、深6.3米,总吨2263吨。2016年7月1日17时40分,该轮从天津开往曹妃甸,7月2日1时30分抵达后装海砂3300吨。当日3时50分,“粤安运61”轮刚启航,船中央就传出异响,船体抖动。4时开始下沉、右倾,船长决定弃船。4时18分,“粤安运61”轮在曹妃甸东锚地北侧沉没,无人员伤亡。
多年来,这艘船一半沉入海底,一半在海面显露。在有较多渔船经过的老龙沟深槽,犹如一座海上地标,无声地昭示着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风险。
唐山曹妃甸海事局报告:该轮左右侧板撕裂,裂口由下而上直至甲板。船存轻油约2.6吨,机油约200吨。“粤安运61”轮负全部事故责任。粤安航运公司曾委托华勇公司实施整体打捞作业,包括油污及货物清理。但打捞工作至今未完成。另查明,2016年4月19日,粤安航运公司与华海保险公司就“粤安运61”轮签订《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保险单》,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把粤安航运公司告上法庭,把华海财产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法庭上,检察院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粤安航运公司是否应承担打捞沉船责任成为焦点。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行为,有权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渤海是半封闭海域,自净能力较差,海洋生态环境脆弱,渤海湾海域沉船不仅严重危害海上交通安全,且沉船内燃油随时可能泄漏,对海洋生态环境及渔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
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不服上诉,天津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津海事法院承办法官曹克介绍,海上沉船打捞作业标准不低,要有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且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单位、人员、船舶和设施来实施打捞,并且要在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措施、预案和责任制度保障下,制定作业方案,经海事行政许可后方能进行。鉴于此,法院酌情给予打捞期间,以90日为宜。
据了解,该打捞作业的前置程序尚在进行中,待办理完毕,将启动打捞,这艘插进渤海7年的货船地标即将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