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市商务局发布关于对《天津市商贸领域市级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示,其中明确——
➢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和反复流通。
➢消费主体满足消费券使用条件时,按规定自动抵扣相应金额,消费券抵扣额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消费成交额的30%,鼓励参与商户、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在政府消费券活动期间叠加安排优惠让利活动。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消费券发放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销售记录。
➢参与商户应承诺活动期间不得借机提高商品、服务价格,不得以使用消费券为由取消或降低现行折扣等优惠措施。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9月12日至10月11日。请于10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022-63085477
传 真:022-63085483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市商务局市场建设处收)
天津市商贸领域市级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商务领域促消费重点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1〕49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和《天津市商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12号)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消费券管理,规范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券,是指以市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公平竞争选取第三方平台采取满减、补贴、红包等方式向消费主体发放的在规定时间内用于抵扣商品或服务金额的有价电子支付凭证,支持开展全市促消费活动,激活消费动能。
第三条 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应坚持用途明确、权责一致、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发放使用过程公平透明,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切实惠民助企。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统筹组织全市促消费活动,制定市级消费券发放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组织发放实施、资金清算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批复,适时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部分 平台管理
第五条 消费券发放平台应以公开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合法资质和自有线上平台、自有优惠券系统、支持线上支付功能,具备专业团队保障消费券投放、运营、核销、投诉咨询等能力,在消费券发放等类似活动中未发生重大资金安全风险和隐患,未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的电商平台、金融机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作为消费券发放平台。
第六条 消费券发放平台要做好参与商户和消费主体的服务和监督,加强风险防控预警,发现违规或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部分 商户管理
第七条 各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商户报名参加活动。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商务局落实好区域内商户的属地管理责任。
第八条 参与商户原则上应是在天津市区域内登记注册、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具备一定资金垫付能力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商贸企业,且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在此前消费券发放过程中未有违规行为。
第九条 参与商户应承诺活动期间不得借机提高商品、服务价格,不得以使用消费券为由取消或降低现行折扣等优惠措施,并主动接受监督。被举报借机上浮价格的商户,一经查实即取消参与活动资格。
第四部分 消费券管理
第十条 消费券性质为电子券,具有唯一性,采用数字串码和二维码形式设定券面金额、有效期和使用规则,逾期未使用的消费券自动过期回笼。每期活动结束后,市商务局及时做好资金清算并收回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和反复流通。单张消费券应在消费主体享受参与商户其他优惠后的实际成交价内一次性使用。
第十二条 消费主体满足消费券使用条件时,按规定自动抵扣相应金额,消费券抵扣额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消费成交额的30%,鼓励参与商户、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在政府消费券活动期间叠加安排优惠让利活动。
第十三条 在消费券的发放实施过程中,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及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消费券发放规模、发放时间、申领人资格、申领程序、使用范围以及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等,确保符合资格条件的申领人及时、便捷申领和使用政府消费券。
第十四条 消费券发放产生的数据归政府所有。消费券发放平台应定期开展数据分析,为政府优化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部分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应当按规定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在消费券发放过程中,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消费券发放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一经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七条 消费券发放结束后,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消费券发放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和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销售记录,出具审核报告,同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投入产生的贡献进行成果验收。
第十八条 消费券发放平台虚报数据材料,骗取、套取、冒领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追缴违规所得资金,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消费券发放平台应全力配合政府打击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要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留存、归档等工作。
第六部分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区域的消费券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